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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常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市本级单位)或《辖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区级单位);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4)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5)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组成员名单》。
2、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出具上述第(1)-(3)材料。属于限制进口产品的,出具除第(3)、之外的材料。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出具第(1)、(2)、(4)或(5)材料。
3、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4、论证专家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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