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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将发票原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单、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公司账号及开户行应齐全,同时要有经办人联系电话);分期付款须提供单位同意支付的相关证明及收据,交采购代理机构初审。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具“政府采购结算审核单”,提出初审意见,送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3、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结算手续,在手续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二个工作日内(教育部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由国库处根据采购结算审核单,在资料齐全、手续完毕的前提下六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打入合同指定供应商账户。其他单位由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完毕后通知供应商领取支票,外地企业电汇至其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