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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出申请,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出申请。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3、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同时,按《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资料等书面材料。 4、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按《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5、申请变更原已获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的,按《办法》第十三条办理。 |